当前报道:河北2023年二级建造师考试报名通知

2023-03-27 09:15:50 来源:教育快播网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关于提供2023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服务的说明》有关安排,为做好我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设置


(资料图)

2023年度我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时间定于6月3日、4日举行,考试地点设在11个设区市。辛集市报名考务管理工作由石家庄市考试管理机构负责,定州市和雄安新区报名考务管理工作由保定市考试管理机构负责。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设3个科目,分别是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客观题)、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客观题)、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包括主观题和客观题,共分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矿业工程、市政公用、机电工程6个专业)。参加3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参加2个或1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1科或免2科)的人员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二级建造师报名:点击进入二级建造师报名入口>>

二、考试时间

2023年度该项考试为纸笔考试,每名报考人员在其中1天内完成考试,具体安排如下:

6月3日 9:00—11:30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建筑、公路、矿业)

13:30—15:00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16:00—18:30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

6月4日 9:00—11:30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机电、市政、水利)

13:30—15:00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16:00—18:30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

报考建筑、公路或矿业专业的报考人员,各科目考试日期均为6月3日;报考机电、市政或水利专业的报考人员,各科目考试日期均为6月4日。

三、报名事项

(一)报名要求

凡符合原河北省人事厅、原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暂行)〉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冀人发〔2004〕69号)规定条件(详见附件4)且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人员原则上应在现工作地、居住地报名参加考试。

原人事部、原建设部《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111号)文件规定: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适用于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告知承诺要求

该项考试报名实行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报考人员承诺本人已经知晓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且符合告知的报考条件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适用范围,报考时所填报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责任,之后方可报名。资格审核部门(机构)对报考人员填报的信息进行核验和核查,并依据其作出的承诺为其办理报考相关事项。考试组织机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虚假承诺行为和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

报考人员失信管理:

1、报考人员不符合报考条件的,或者未按照资格审核部门(机构)要求办理报考相关事项的,按考试报名无效或者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2、应试人员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处理,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建立失信应试人员黑名单制度,加大失信联合惩戒力度,加强跨部门联动响应,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将被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的失信应试人员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实行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后,各市人事考试组织机构须在考前、考中、考后对报考人员承诺内容开展核查,实施全程社会监督,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范和打击不符合条件报考、失信虚假承诺或有组织跨地域涉假骗考行为;切实履行审核职责,采用随机抽查、重点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按照报名属地化管理要求,利用当地政府共享数据对报考人员户籍、社保等信息进行查验;与行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积极沟通,加强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核查。对须进行人工核查的报考人员,在尽量方便报考人员的同时,可要求报考人员补充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积极建立和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对报考人员承诺情况、成绩合格以及拟取得资格证书人员,采取一定方式进行复核并进行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报考人员应接受并配合核查,逾期拒不接受核查或未按要求接受核查的,视情形给予报名无效、取消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证书无效等处理。

(三)报名流程

1、时间安排

我省统一采用网上提交报名信息的方式组织报名,时间为:3月29日10时-4月4日17时,报考人员可登录河北省人事考试网(www.hebpta.com.cn或http://111.63.208.196:8011)网上报名栏目选择对应报名入口进行报名。网上缴费截止时间为4月10日17时。

2、报名操作

报考人员按要求进行注册,填报报考信息,上传报名照片(需下载网报平台提供的证件照片处理工具软件,并使用该软件自行对上传的报名照片进行处理,处理后方可上传),上传符合报考条件的学历证书图片(部分科目免试报考人员还需上传项目经理证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图片、增项报考人员还需上传已经取得的二级建造师证书图片),之后报考人员须对报名信息进行确认,确认后不再修改,打印报名表保存备查。报考人员及时查看网上报名平台流程提示,及时进行网上缴费。部分科目免试报考人员和增项报考人员及时查看资格预审审核状态,预审通过后方可进行网上缴费。

3、考后审核

考试结束后,报考人员自行查询考试成绩。考试机构将利用报名数据信息及上传图片,通过官方数据查验、比对以及现场核查等方式集中对全部科目成绩通过报考人员进行报名资格复审。对存疑报考人员,须进行现场人工复审,具体时间和所需材料另行通知;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考试机构现场进行资格复审的,视为自动放弃,全部科目考试成绩予以取消。

4、缴费须知

考试费用实行网上缴纳,报考人员按照网站提示操作。为防止出现报考人员已网上付款,但由于技术原因导致网报平台费用未到账现象,进而导致报名失败,报考人员务必于网上缴费操作完成后,在4月10日17时前重新登录考试报名平台并查看“缴费状态”。若显示“缴费成功”,即完成报名。

5、打印准考证

5月31日起,报考人员可登录网站报名系统自行打印准考证。

四、增项考试

为方便已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人员报考增项考试,2023年继续将其单独列为一项考试,按非滚动形式进行管理,名称为“二级建造师相应专业增项考试”。

五、考务管理

(一)考试用具

应试人员应试时携带的文具限于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

(二)考试实施

考场上备有草稿纸,供考生索取,考后收回。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两个科目为客观题,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为加强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安全工作,打击高科技有组织作弊行为,客观科目试卷全部采用“变换卷”和“卷卡合一”相结合的技术。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试卷包括主观题和客观题,客观题用2B铅笔填涂;主观题用黑色墨水笔作答。实务科目客观题和主观题全部作答在专用答题卡上。

(三)严肃考纪

为保证考试公平公正,确保考试安全,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第31号令)有关规定,省、市各级考试组织机构须联合行业行政主管、公安、工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进一步严肃考风考纪,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打击涉假骗考、替考、团伙舞弊、利用高科技手段作弊等行为,对各种涉考违纪违规行为“零容忍”。其中,应试人员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并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有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并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应考人员应诚信参考,严禁替考、伪造证件、抄袭、使用通讯工具或其他高科技手段等作弊行为。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试卷和答题卡(纸),防止他人抄袭。考试结束后采用技术手段等甄别为雷同答卷的考试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含抄袭人和被抄袭人)。

六、收费标准

根据冀价行费[2013]54号文件有关规定,收费标准为:报名费每人10元,笔试费每人每科50元。

七、社会监督

监督举报电子信箱:zhichengkaoshibm 163.com

附件:

1、2023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2、报名条件

附件1

2023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附件2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一、考全科:

凡遵纪守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全部科目考试:

(一)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与管理工作满两年;

(二)具备其他专业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与管理工作满5年;

(三)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与管理工作满15年。

二、部分科目免试:

(一)符合有关报名条件,取得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二级项目经理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试《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科目。

1、已取得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

(二)符合有关报名条件,取得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证书》,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取得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可免试《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

三、文件依据:

人发[2002]111号、冀人发[2004]69号、冀人字[2005]177

****原人事部、原建设部《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111号)文件规定: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适用于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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