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契税的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
(资料图片)
【解释】“承受”指:受让、购买、受赠、互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2.契税的征税范围
【注意】不属于契税征税范围的有:土地、房屋典当、分拆(分割)、抵押以及出租等行为。
(权属均未发生转移)
3.契税的计税依据(以下价格均为“不含税价”)
4.契税的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2)纳税地点
契税实行属地征收管理。纳税人发生契税纳税义务时,应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管理。
(3)退税
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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