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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服务性:工程监理的服务对象是建设单位,但不能完全取代其管理活动。工程监理单位不具有工程建设重大问题的决策权。
2.科学性:科学性是建设工程监理的基本任务决定的。为满足建设工程监理实际工作需求,监理单位应有能力很 NB 的领导和骨干队伍,NB 的管理制度和技术,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3.独立性:监理单位与被监理的承包单位、供货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和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监理合同及有关建设工程合同实施监理。在工作中,根据自己的判断,采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独立地开展工作。
4.公平性:不再要求“公正”;FIDIC 说“中立”
维护建设单位合法权益的同时,不能损害施工单位合法权益
区别Σ1.1 “建设工程监理的性质”:服务、科学、独立、公平
区别Σ4.1 “从事监理活动的准则”:守法、诚信、公平、科学
区别Σ6.1 “监理实施原则”第 1 条:公平、独立、诚信、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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