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验收主持单位
阶段验收、竣工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主持。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在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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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专项验收
移民安置专项验收应在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等阶段前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移民安置以及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经有关部门同意,也可以与竣工验收一并进行。
项目法人应当自收到专项验收成果文件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专项验收成果文件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3.阶段验收
进入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首(末)台机组启动等应当组织进行阶段验收。
阶段验收的验收委员会由验收主持单位、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必要时,应当邀请项目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参加。
水库下闸蓄水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蓄水安全鉴定。
4.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 1 年内进行。不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逾期仍不能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法人应当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作出专题报告。
竣工财务决算应当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组织审查和审计。竣工财务决算审计通过 15 日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大型水利工程在竣工技术预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制作竣工验收鉴定书,并发送有关单位。竣工验收鉴定书是项目法人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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