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关于两阶段招标基本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有()。
(资料图片)
A.招标人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B.招标人应根据投标人第一阶段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
C.对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必须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D.招标人应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
E.投标人第一阶段应当提交技术建议和投标报价
【答案】ABD
【解析】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实行两阶段招标的,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72.根据《民法典》,下列合同中,属于可撤销的有()
A.施工合同支付条款显失公平的合同
B.承包人对工程价款有重大误解的合同
C.发包人胁迫承包人订立的合同
D.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订立的合同
E.承包人将部分工程违法分包的合同
【答案】ABC
【解析】可撤销合同的种类: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以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
73.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的说法,正确的有()。
A.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B.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
C.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D.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和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共同组成
E.劳动争议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
【答案】BCE
【解析】选项A正确,选项D错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选项BC正确,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选项E正确,对未经仲裁程序直接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对已受理的,应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74.根据《劳动合同法》,下列劳动合同中,属于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有()。
A.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B.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的劳动合同
C.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
D.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
E.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
【答案】ACDE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1)以欺诈、肋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于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只要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75.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下列招标人的行为中,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有()。
A.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B.以投标人的业绩和奖项作为加分条件
C.对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评标标准
D.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
E.设定的技术和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实际需要不相适应
【答案】ACD
【解析】《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1)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4)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5)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7)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76.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
A.劳动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C.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
D.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E.患职业病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答案】ACD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77.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属于建设单位安全责任的有()。
A.对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B.向施工企业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有关资料
C.不得提出违法要求和随意压缩合同工期
D.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E.不得要求购买、租赁和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用具设备
【答案】BCDE
【解析】建设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有关资料;不得提出违法要求和随意压缩合同工期;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不得要求购买、租赁和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用具设备等;申领施工许可证应当提供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装修工程和拆除工程的规定。
78.关于建设工程相关债权债务的说法正确的有()。
A.施工合同债发生于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之间
B.对于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施工任务,施工企业是债权人,建设单位是债务人
C.材料供应商将应发运给甲的钢材错发给乙,材料供应商与乙之间形成不当得利之债
D.施工噪声扰民,施工企业或建设单位与居民之间形成侵权之债
E.订立建筑材料采购合同,采购方与材料供应商之间形成合同之债
【答案】ACDE
【解析】
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施工合同债是发生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的债。施工合同的义务主要是完成施工任务和支付工程款。对于完成施工任务,建设单位是债权人,施工单位是债务人;对于支付工程款,则相反。
选项C正确,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材料供应商与乙之间形成不当得利之债。
选项D正确,施工噪声或者废水、废弃物排放等扰民,可能对土地附近的居民构成侵权。此时,居民是债权人,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是债务人。
选项E正确,在建设工程活动中,会产生大量的买卖合同,主要是材料设备买卖合同。材料设备的买方有可能是建设单位,也可能是施工单位。他们会与材料设备供应商产生债。
79.根据《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关于投标文件的说法,正确的有()。
A.对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签收保存
B.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在同一文印店装订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D.投标文件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与条件作出响应
E.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提交的投标文件无效
【答案】BDE
【解析】
选项A错误,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选项B正确,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选项C错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选项D正确,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选项E正确,联合体各方在同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80.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下列情形中,属于违法分包的有()。
A.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单位的
B.总承包单位将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C.总承包单位将非主体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单位的
D.总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单位的
E.总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分别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答案】AB
【解析】《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Copyright 2015-2022 魔方网版权所有 备案号:京ICP备2022018928号-48 联系邮箱:315 54 11 85 @ 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