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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和流转
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地下分别设立;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①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②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③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房地不分离)
建设用地使用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回建设用地使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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