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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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第六条 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
第七条 重大设计变更由交通部负责审批。较大设计变更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第八条 项目法人负责对一般设计变更进行审查,并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实施的管理。
设计变更管理
第十三条 设计变更文件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对设计变更文件进行审查。
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审查确认后决定是否实施。项目法人应当在 15 日内完成审查确认工作。
第十五条 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批应当在 20 日内完成。
(5)工程变更会议。
施工单位向监理机构申请,监理机构审查确认后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机构、勘察设计代表、施工单位等召开专题会议,必要时邀请相关专家参加会议,与会人员经充分讨论,达成共识,形成会议纪要。
工程参与各方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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