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税范围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资料图片)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解释】以上均办理了“工商登记”。
【注意】出租车相关:
(1)出租车属于个人所有,但挂靠出租汽车经营单位或企事业单位,驾驶员向挂靠单位缴纳管理费的,或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将出租车所有权转移给驾驶员的,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运营取得的收入,比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2)从事个体出租车运营的出租车驾驶员取得的收入,按“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确定
1.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确定的具体规定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类似于“企业所得税”)
(1)不得扣除的支出:
①个人所得税税款;
②税收滞纳金;
③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④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⑤赞助支出;
⑥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⑦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2)难以分清的费用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 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3)工资薪金支出
①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②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③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 6 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扣除。
④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其投资者个人费用扣除标准由投资者选择在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4)保险费支出
(5)借款费用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6)利息支出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①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②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7)三项经费
个体工商户向当地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 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注意】职工教育经费的实际发生数额超出规定比例当期不能扣除的数额,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8)业务招待费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5‰。
(9)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0)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缴纳的摊位费、行政性收费、协会会费等,按实际发生数额扣除。
(11)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12)税金
①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除“个人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准予在税前扣除。
②个体工商户代其从业人员或者他人负担的税款,不得税前扣除。
(13)捐赠支出
①个体工商户直接对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②个体工商户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 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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