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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保证金的预留与使用管理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可以采用保函、担保、保险的形式替代)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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