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1)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2)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擅自使用,视为交付——视为已认可建筑工程质量),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①地基基础工程和②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没经过竣工验收的工程不予返修,但有两个例外①地基基础工程和②主体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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