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和撤销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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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②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③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⑤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⑥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拘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此外,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 6 个月内提出。
仲裁裁决被依法撤销后,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事由申请不予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之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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