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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标人的确定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 1~3 人,并标明排列顺序。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30 日内向未中标人支付技术成果经济补偿费。
招标人应在收到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
(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投诉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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